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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律协章程


阳江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9年12月29日阳江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阳江市律师协会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阳江市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YANGJIA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YJLA。

阳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本市执业的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本市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可根据需要在所属区、县(市)设立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和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

本会坚决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素质,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阳江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阳江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并为其提供工作保障。

中国共产党阳江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地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律师行业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指导、检查、督促律师执业机构规范化建设;

(四)开展律师业务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能力;

(五)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市律师的执业宣誓,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会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制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方法,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对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及已成为本会会员的执业律师进行品行考核;

(十)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负责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培养青年律师和高端律师人才,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建设律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出版律师刊物,编印内部资料;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开展律师福利事业,组织实施会员救助、同业互助; 
    (十五)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十六)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律师队伍的党组织、团组织建设,做好律师队伍的统战工作;

(十七)鼓励、支持会员积极参政议政。鼓励会员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司法和执法建议。接受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或者授权,实施相关专项事务;

(十八)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九)制定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二十)收取、使用、管理律师协会会费;

(二十一)协调与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为会员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二十二)阳江市司法局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且已在本市注册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外地及境外律师执业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资格证书,并已领取律师实习证的正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本会登记备案,成为预备会员。

第十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在暂缓或停止年度考核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申请;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五)参加本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它法定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及培训;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申请;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教育、监督本机构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行业规范; 
    (六)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制定和实施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八)为本机构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九)维护个人会员执业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本机构律师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十一)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 
    (十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应当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由本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提交由本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到新执业地的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迁出或者调离等原因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的; 

(三)不再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的; 

(四)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五)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六)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但属于过失犯罪的除外;

(七)律师执业证书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注销、吊销的;
    (八)因其它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由本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会员在担任本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相应职务期间,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其担任的相应职务自动解除。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 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

(二) 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三)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情形。 

(五) 会员资格终止的,由本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律师执业机构或所在单位推选产生,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执业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操守、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本会会员。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召开时间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律师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未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时,由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宣布本次大会延期召开,并决定下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如延期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时,可按实际到会人数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一)10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提议;

(二)5名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决定; 

(四)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提议;

(五)会长办公会议提议。 

第二十四条 每次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名单,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的名单。 
    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组成: 
    (一)阳江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阳江市律师行业党委成员代表;

(三)本会会长以及副会长代表;

(四)本会监事长;

(五)在省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六)部分律师代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应确定本次大会的一名或若干名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应当通知律师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大会议程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通过和废止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及行业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并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制定会费的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审议、批准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听取并审议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选举、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九)审议通过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和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选举办法; 

(十)审议并表决由主席团、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向上一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 

(二)提议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

(三)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利益;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查。其成员由理事会任命,任期四年。

第三十二条 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三条 提案应当向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提交。大会期间的提案,最迟在大会分组讨论结束前提交。

第三十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第三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理事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或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代表。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从执业满五年以上并且在本市执业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较强议事能力,具有奉献精神,诚信勤勉、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业内声誉良好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确定理事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最后一名理事票数如果相同,由大会就票数相同者再行选举,票数多者当选。每届理事任期与同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五)决定聘用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决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七)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九)审议秘书处、各工作及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批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律师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十三)推选省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提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出罢免全国和省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的建议,决定增补本会缺任理事;

(十四)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十五)审议本会章程修改方案并报代表大会表决;

(十六)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七)其它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不含代表大会期间的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理事会作出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四十条 理事应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监督,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谋求个人利益。

第四十一条 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缺位的理事由理事会在同届律师代表大会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中选举增补。

 

第六章 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秀、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共事业,执业十年以上,其中在阳江市执业五年以上的理事中选举产生。依据本会章程选举的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与权利: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决议的执行;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七)领导、督促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签署律师协会文件; 
(九)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十)每年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分工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考评。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参加,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一名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可以邀请市司法局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落实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律师协会、市司法局有关律师工作的意见和部署;

(三)讨论审定需要提交理事会或市司法局研究批准的重大事项,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

(五)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副会长在任期内每年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副会长缺位时由市司法局在理事成员中提出建议名单,交理事会补选产生。

第四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会长、副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理事、会长、副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协会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并且在本市执业满三年以上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确定监事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监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均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者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及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监督,对重大财产的购置、处分、以及对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财务资金运作予以监督。

(五)指派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

(六)对会长、副会长、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和其它需要监督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七)章程规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副监事长、监事长实行差额选举,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但不能代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五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必要时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草拟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六)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员; 
    (七)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九)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秘书长名单应报阳江市司法机关和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会召开的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有关业务工作会议,秘书处应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第九章 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理事会会议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

第六十一条 本会设立的工作、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设立纪律、维权、考核、青年律师及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等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

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发展需要可以增设其他工作委员会和工作部门。 

第六十三条 本会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起草有关业务规范。本会可以在会员以外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可增设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对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六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在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办理在国际及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五)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六)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七)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破坏会员间的团结,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五)拒不执行本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七)本会权力机构认为应受处分的其他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第六十九条 会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七十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七十一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七十二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十一章 经费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本会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七十五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费应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前缴清,具体按本会理事会制定的会员缴费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开展工作调研和业务研讨; 

(三)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表彰大会等;

(四)协会各项活动支出; 

(五)上级律协、主管部门和本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 
    (六)律师工作宣传; 
    (七)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九)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 
    (十)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十一)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秘书处办公经费; 

(十四)经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十七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逐步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会费的年度收支情况应提交有资格的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或律师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八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九条 本会对党建工作应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支持。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三章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阳江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报广东省律师协会、阳江市司法局和阳江市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