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6日阳江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会长与会长办公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九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章 党建工作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二章 经费
第十三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江市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阳江市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YANGJIA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YJLA。
阳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本市执业的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为本市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本会可根据需要在所属区、县(市)设立联络站、组。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坚决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素质,引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和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阳江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阳江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并为其提供工作保障。
中国共产党阳江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本会职责:
(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和完善律师队伍的党组织、团组织等组织建设,做好律师队伍的统战工作;
(二)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本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律师行业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执业机构规范化建设;
(六)开展律师业务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七)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市律师的执业宣誓,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八)对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及已成为本会会员的执业律师进行品行考核;
(九)鼓励和支持会员积极参政议政;鼓励会员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司法和执法建议;
(十)对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或者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会员的考核工作;
(十一)制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法,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十二)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对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有权向阳江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三)负责处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十四)制定会员业务工作规范及指引;
(十五)制定并监督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十六)培养青年律师和高端律师人才,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十七)宣传律师工作,建设律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出版律师刊物,编印内部资料;
(十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九)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及文体活动;
(二十)开展律师福利事业,组织实施会员救助、同业互助。
(二十一)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指引,规范收费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
(二十二)收取、使用、管理会费及其他经费;
(二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律师执业保险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
(二十四)协调与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为会员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承接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的工作职能并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二十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和阳江市司法局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且已在本市注册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外地及境外律师执业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会员在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申请;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五)参加本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享有本会提供的福利和救助的权利;
(七)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但涉密的除外;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执业活动和专业建设意见,并提出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它法定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及培训;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接受本会指导、帮助的权利,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申请;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执业活动和专业建设意见,并提出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但涉密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教育、监督本机构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行业规范;
(六)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制定和实施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八)为本机构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九)维护个人会员执业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本机构律师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十一)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
(十二)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指导和实习管理;
(十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四)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履行职责,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应当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由本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提交由本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到新执业地的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律师执业证或者其他相关工作证件已注销的,其个人会员资格自动终止;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的,本会应取消其会员资格。受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其个人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在担任本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职务期间,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其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自动解除。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的,本会应取消其会员资格。受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其团体会员资格终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律师执业机构或所在单位推选产生,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执业满三年以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职业操守,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本会个人会员。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
(四)会员资格终止的。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丧失代表资格的,其基于代表资格而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至少举行一次,召开时间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律师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未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时,由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宣布本次大会延期召开,并决定下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如延期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时,可按实际到会人数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一)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提议;
(二)五名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决定;
(四)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提议;
(五)会长办公会提议。
第二十六条 每次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名单、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的名单。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阳江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阳江市律师行业党委成员代表;
(三)本会会长以及副会长代表;
(四)本会监事长;
(五)在省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六)部分律师代表。
第二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应确定本次大会的一名或若干名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应当通知律师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大会议程等事项。
第三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通过和废止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及行业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并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制定会费的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审议通过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听取并审议通过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八)选举、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九)撤销理事会不当的决议;
(十)审议通过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和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选举办法;
(十一)审议并表决由主席团、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十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三)向上一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
(二)提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定期通过多种形式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四)对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五) 闭会期间对律师协会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设提案委员会,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和闭会期间,对代表的提案、建议和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五条 提案应当向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提交。大会期间的提案,最迟在大会分组讨论结束前提交。
第三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联名向本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或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代表。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从执业满五年以上并且在本市执业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较强议事能力,具有奉献精神,诚信勤勉、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业内声誉良好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确定理事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因赞成票数相等且超过应选名额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者当选。每届理事任期与同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五)决定聘用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七)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八)审议秘书处、各工作及专业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批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监事长、荣誉监事长和顾问;
(十一)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律师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十二)推选省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提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出罢免广东省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建议;
(十三)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的动议,批准会长、副会长辞职;
(十四)审议理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十五)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十六)审议本会章程修改方案并报代表大会表决;
(十七)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八)其它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不含代表大会期间的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等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理事会作出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四十二条 理事应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监督,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谋求个人利益。
第四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的,其职务自动解除,并由理事会公示。缺位的理事由理事会在同届律师代表大会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中选举增补。
第六章 会长与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秀、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共事业,执业十年以上,其中在阳江市执业五年以上的理事中选举产生。依据本会章程选举的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与权利: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四)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决议的执行;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六)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七)领导、督促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签署律师协会文件;
(九)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十)每年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分工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考评。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参加,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一名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可采用网络等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可以邀请市司法局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落实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律师协会、市司法局有关律师工作的意见和部署;
(三)讨论审定需要提交理事会或市司法局研究批准的重大事项,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四)决定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本会日常工作安排,审议通过秘书处内部工作规则;决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决定本会临时性事项。
(五)讨论决定除应由理事会、代表大会决定之外的其他非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
(七)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副会长在任期内每年连续二次、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长办公会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副会长缺位时由市司法局在理事成员中提出建议名单,交理事会补选产生。
第五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会长、副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理事、会长、副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协会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由若干监事组成。监事应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五年以上并且在本市执业满三年以上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确定监事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监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均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委员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本会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有权按程序提出罢免、解聘或者免职的建议;
(四)对会费或者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及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监督,对重大财产的购置、处分、以及对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财务资金运作予以监督;
(五)指派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以及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并可在会上发表监督意见;
(六)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和其它需要监督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七)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听取监事长、副监事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八)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动议,批准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辞职;
(九)章程规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副监事长、监事长实行差额选举,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监事会对外开展职务活动;
(二)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行使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章程规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监督工作。必要时,可受监事长委托,召集、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
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位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权,或者由监事会推选一位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权。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 监事在任期内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者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职务自动解除,由监事会通报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第六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但不能代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如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认为确有必要,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进行重新表决。
第八章 秘书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必要时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六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方案,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四)草拟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六)提请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员;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八)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十)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秘书长名单应报阳江市司法机关和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会召开的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有关业务工作会议,秘书处应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会议决定。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
第六十六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人选产生之前,委员会继续履行委员会相关职责。
第六十七条 本会设立考核、调查、惩戒、维权、青年律师及女律师等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
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发展需要可以增设其他工作委员会和工作部门。
第六十八条 本会设立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和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等,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起草有关业务规范。本会可以在会员以外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可增设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在市律师行业党委领导下,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支持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提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质量。
第七十一条 加强政治学习,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学习培训的必修课,引导会员学深悟透做实。
第七十二条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没有党员的团体会员,应当支持配合上级组织选派的党建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三条 设立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应由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支持党组织在律师选聘、评优推荐、表彰奖励、合伙人晋升、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等工作中发挥政治把关作用。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规范性文件及评优表彰等其他重大事项应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党建各项活动,设立相应工作机构,为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和经费保障。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本会对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七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在促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办理在国际及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五)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六)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七)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破坏会员间的团结,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五)拒不执行本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七)本会权力机构认为应受处分的其他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第八十条 会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八十一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八十二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八十三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十二章 经费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本会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八十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费应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前缴清,具体按本会理事会制定的会员缴费办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开展工作调研和业务研讨;
(三)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表彰大会等;
(四)协会各项活动支出;
(五)上级律协、主管部门和本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
(六)律师工作宣传;
(七)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九)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
(十)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十一)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十四)经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八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者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九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阳江市司法局和阳江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本会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本会财务和资产进行监管。
本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算、决算,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三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九十一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九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报阳江市司法局审查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九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阳江市司法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四条 本会经阳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阳江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阳江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报广东省律师协会、阳江市司法局和阳江市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