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作专业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主任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由理事会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作评议。
对经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参与表决专业委员会工作事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注重理论和业务研究,每年提交一篇以上专业文章或案例分析。
(四)积极收集相关业务领域信息资料,参与相关领域业务的拓展和建设。
(五)自觉维护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三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可以增补,通过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秘书处进行统筹并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按委员会人数上限补满为止。
第三十二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职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取消委员职务的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委员职务: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二)利用委员会名义或者委员会职务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牟取利益的。
(三)利用委员会职务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四)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和律师协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由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报告后,由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调离阳江市执业或者不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结合阳江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委员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举行不少于一次业务研讨活动。研讨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对相关专业的立法草案或立法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律师实务及律师执业技能专题交流,举办律师业务论坛。
(三)组织律师专业论文和案例交流研讨,对研讨活动的成果进行汇编。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研讨活动的议题可先由委员建议,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在研讨活动召开前及时将活动议程、筹备方案向律师协会秘书处报告,邀请会长或副会长参加活动,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重大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于活动举办七日前报审核。方案由主任签名确认报秘书处初审,经分管会长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重大活动开展的三日前,应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当二日内撰写活动简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公布(包括在律师协会网站发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需要经费的应在预算范围内开支,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财务制度,活动结束后应详细列明单项开支清单,并在七日内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依照《阳江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第六届阳江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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